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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办公室是否有权力制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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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制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拆迁办公室都无权制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偿方案。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市、县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明确规定:“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可见,除了国土部门和房屋征收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制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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