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成立而已经以其名义签订合同,此时所有的发起人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之间可以追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还应当返还已经募集的股本并加附利息。
一、公司未成立设立过程中的债务有哪一方来承担
公司未成立,设立过程中的债务由所有发起人承担连带的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应当及时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起人的条件是应当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人数应当为二至二百人。
二、公司设立的法律后果
企业设立失败,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对于公司制企业,发起人承担以下责任:
(一)连带赔偿责任
设立费用及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一拟定的承担主体,只能改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发起人)承担。
由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近似于合伙关系,因此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多规定对此准用合伙的有关规定,即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
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三、公司发起人要承担哪些责任
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1)承担债务连带责任。公司因故未成立,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可以主张由有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
(2)成立时发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的,受害人可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的,受害人可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3)承担虚假注资的法律责任。
(4)公司成立或上市后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
(5)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原则上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但公司成立后对上述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6)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但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不承担合同责任。
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包括:
(1)参加公司筹委会;
(2)推荐公司董事会候选人;
(3)起草公司章程;
(4)公司成立后,享有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