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的程序:1、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抗诉。对下级人民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2、人民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3、人民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可以指令再审人民的同级人民派员出席再审法庭。4、人民就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一、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区别?
1、抗诉的对象不同
二审抗诉的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而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2、抗诉的权限不同
除最高人民外,任何一级人民都有权对同级人民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二审抗诉。而除最高人民有权对同级的最高人民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外,其他各级人民只能对其下级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可见,基层人民只能提出二审抗诉,无权提出再审抗诉;而最高人民只能提出再审抗诉,无权提出二审抗诉。
3、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
接受二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的上一级人民;而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的同级人民。
4、抗诉期限不同
二审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而法律对再审抗诉的提出没有规定期限。
5、抗诉的效力不同
二审抗诉将阻止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再审抗诉并不导致原审判决、裁定在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期间执行的停止。
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含义
1、抗诉的含义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是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由最高人民或作出判决、裁定人民的上级人民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2、再审程序的抗诉与上诉审程序抗诉的区别
再审的抗诉是人民抗诉形式的一种,同上诉审程序的抗诉一样,同属于人民的审判监督活动,其目的都是对人民的判决和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以维律的正确实施。但是,二者也有区别:
(1)抗诉针对的判决和裁定的性质不同。上诉程序的抗诉,是针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出的。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出的。
(2)启动抗诉的主体不同。上诉程序的抗诉是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第一审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除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生效的裁判有权抗诉外,只有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的生效裁判有权抗诉。地方各级人民如果发现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时,应当提出抗诉意见,报请上一级人民审查决定。
(3)抗诉的期限不同。上诉程序的抗诉,法律规定对于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日,对于裁定的抗诉期限为5日。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没有期限的,只要人民发现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错误,不论判决和裁定是在执行中,还是已经执行完毕,均可提出抗诉。
(4)抗诉的作用不同。上诉程序的抗诉,是在一审的判决和裁定未发生法律效力时提出的,只要在抗诉期间内依法定程序提出了抗诉,一审裁判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必然进入二审程序。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主要是对错误的裁判的一种救济,检察机关只有对那些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才能对其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九条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二)下级人民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审查处理;(三)依法属于人民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或者其他机关处理。第十条下级人民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第二十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抗诉。第二十九条人民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
法律依据:。第三十条对下级人民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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