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需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具体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协议或判决。子女可在必要时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具体的探望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协议或判决。如果父母探望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可中止探望,待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
法律分析
夫妻离婚男方不要孩子的,则应当由女方抚养,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拓展延伸
离婚男方不要孩子的权益保障与法律规定
离婚男方不要孩子的权益保障与法律规定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对于离婚男方不愿意承担孩子抚养责任的情况,法律给予了一定的保障。首先,男方有权利提出不要孩子的请求,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其次,法律规定了离婚男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包括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费等方面。此外,法律也强调了保护孩子的权益,确保他们的生活和教育得到妥善安排。因此,在离婚男方不要孩子的情况下,应当依法行事,保障男方的权益同时也确保孩子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在离婚男方不要孩子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费用多少和期限长短应由双方协议,如协议不成,可由人民判决。此外,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方式和时间可由当事人协议,如协议不成,可由判决。需要强调的是,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是至关重要的,可中止探望权利以保障孩子的权益。因此,在离婚男方不要孩子的情况下,应依法保障男方的权益,同时确保孩子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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