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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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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的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 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计算,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工资。

第2种观点: 根据相关规定,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规定如下: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二倍的工资”,但是并未明确具体的计算基数。也有人理解为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另一倍,但是由于现实中存在许多劳动者月工资并不标准或并不形成固定不变的工资(或者根本就是口头约定的工资,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口头约定工资又起争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劳动争议发生并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必然导致“二倍的工资”另一倍的工资如何进行进行计算、究竟以什么基数支付。关于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各地也会有差别,其中一种司法实践观点是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劳动者月基本工资为准,而当劳动者月基本工资无法核实或双方均无法证实时,各地司法实践就可能会出现一些劳动争议仲裁委或的意见。以浙江省为例,根据《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其中第38.条,加班工资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加付的一倍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前款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3)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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